接下来,谢玲向蓝处长和李科长简单介绍了什么叫金丝雀陷阱。

    听完谢玲的介绍,蓝处长说道:“这个确实是个好办法,但是陷阱的内容是什么呢?”

    谢玲笑着说道:“所以我们要来向您请示啊。”

    蓝处长说道:“现在对方就是想搞死你们律所,让你们身败名裂只是方法,目的是让你们的业务一落千丈,所以任何对你们不利的东西,都可以放到陷阱里面。”

    谢玲点头说道:“蓝处长分析得十分透彻。”

    蓝处长转头看向李科长,说道:“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李科长想了一下,说道:“处长,您还记得上次被我们安平局处罚的大周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吗?”

    蓝处长说道:“记得,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李科长说道:“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到第五十条都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律师违反什么行为,给予什么处罚。我们就从里面选几个不大不小的问题即可。”

    谢玲点点头,拿出智能手机翻了一下,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翻到第四十七条,念道:“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